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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工作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工作的若干规定
(沪财会[1997]78号 1997年7月25日)


  《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试行办法》已发布实施,按照我局和市人事局联合发出的《关于组织实施〈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试行办法〉和〈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的通知》精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由财政(财务)部门负责,即区、县属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市主管局(包括各市级控股集团公司,下同)系统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市主管局财务处负责。为了便于操作,现就组织实施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进一步的明确,望遵照执行。
  一、培训学校资格须经审核确认
  承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学校必须具备较好的教学场所和较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根据对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三类人员培训的不同要求和办学规模,选择一定数量的学校,选定后,即将学校的有关资料报送我局会计管理处审核,经同意方可办班。资料的内容包括学校名称,教学场所情况,教师的数量、学历、资历情况,学校以前在会计专业方面的办学情况等。如果有的系统财会人员少,或缺乏办学条件,各市主管局系统可互相联合进行继续教育,也可以单独委托某所学校协助办班,若采取后一种方法,也应将学校的有关情况送我局会计管理处审核确认。对取得办班资格的学校,我局将组织人员通过听课和向学生了解上课情况等途径随时跟踪办班质量,不能胜任的,取消其办学资格。取得办班资格的学校不得委托其他学校承担以本校名义开办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二、教学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应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究实效。会计师以下(包括会计师)各层次的继续教育内容由各主管部门按规定自主确定。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沪财会[1997]5号文附件2《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推荐的有关各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科目选择教学内容,也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些财会人员急需掌握的具有行业特性的专业知识作为教学内容。
  三、培训费用按规定收支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以勤俭办学为原则,培训费用按支出需要收取,支出项目包括场租费、教师酬劳、教材费等,其标准以沪价费[1994]131号、沪财综[1994]40号文的有关规定核定,不得擅自提高。所收费用严格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准巧立名目,随意开支。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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