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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签发工作程序》等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六: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标准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定为不合格:
  一、器质性心脏血管病。包括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治愈者除外)、心肌病、心电图明显异常者。
  二、血压超过160/90毫米汞柱(21.3/12.0千帕斯卡),低于86/56毫米汞柱(11.5/7.5千帕斯卡)。
  三、精神病、癫痫。
  四、重症神经官能症及脑外伤后遗症。
  五、晕厥(近一年有晕厥发作者)。
  六、血红蛋白男性低于9克%(90g/1),女性低于8克%(80g/1)。
  七、肢体残废,功能受限者。
  八、慢性骨髓炎。
  九、厂内机动车驾驶类,大型车:身高不足155厘米,小型车:身高不足150厘米者。
  十、耳全聋及发音不清者。厂内机动车驾驶听力不足5米者。
  十一、色盲。
  十二、双眼裸眼视力低于0.4,矫正视力不足0.7者。
  十三、活动性结核(包括肺外结核)。
  十四、支气管哮喘(反复发作)。
  十五、支气管扩张病(反复感染、咳血)。

  附件七:

考场规则



  1.考生凭准考证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将学习证、准考证、体检表放在桌子左上角,以备查验。
  2.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迟到15分钟者不准入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3.理论考试为闭卷,考生不得将有关书籍、复习资料等物品带入考场。实操考试按试卷签发题目考核,并严格遵守实操考场的安全规定。
  4.答卷限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并将姓名、单位写清。学员在考场中询问必须举手示意。
  5.考生在考场内要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迅速离开考场。
  6.考试中严禁作弊或抄袭他人答案。如发现违反考场纪律者,监考人员应提出警告,严重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7.进入实操考场,必须按规定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不得参加考核。
  8.本规则自199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八: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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