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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签发工作程序》等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对授课、主考及鉴定人员的管理
  (一)授课、主考及鉴定人员须经各考核委托单位按有关规定推荐后,经市劳动局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批准范围内的授课和考核工作。
  (二)授课、主考及鉴定人员的所在单位如有变更由考核委托单位负责收回其证件后应重新办理填表、登记和审批手续。
  (三)对授课、主考及鉴定人员每3年复验一次,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该项工作。
  (四)考核(鉴定)人员仅限于在限定的考核委托单位内从事考核(鉴定)工作,超出限定单位的考核无效。
  第七条 理论考试的阅卷要求
  (一)以标准答案为评分依据,如无标准答案则经协商提出评定意见报批后使用。
  (二)逐题认真评分,不得草率从事。
  (三)阅卷人签字必须书写姓名,不得以姓代名,以备核查。
  (四)更改试卷评分,必须在被改数字旁签字并注明更改原因,否则无效。
  (五)每份试卷阅卷人不得少于三人。
  (六)阅卷人签字栏中不得出现空白,各栏评分应有阅卷人签字。
  第八条 对实操考核、鉴定人员的要求
  (一)要求学员亲自动手,以考核其实际操作技能。不得用口试形式代替实际操作。
  (二)为保证考核鉴定质量,规定每考核(鉴定)1名学员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一个工作日内考核鉴定学员数,不得多于12名。
  (三)每位主考鉴定人员在每张考核鉴定表上仅限考核一个试题,考核鉴定成绩栏上必须有三位主考鉴定员签字方为有效。
  (四)主考鉴定人员在成绩栏内签名时,不得以姓代名,以备核查。
  (五)更改评分应在被改数字旁本人签字,否则无效。
  第九条 违纪处理
  凡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人员,由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依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停止相关工作,直至吊销《教员证》、《主考证》、《考评员证》。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五:

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单位上报磁盘录入说明



  为了做好特种作业取证及年审换证工作,改变目前各单位上报磁盘录入不规范的现状,减少易发生错误的环节,保证证件的及时制发,特编写以下《上报盘录入说明》,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说明对上报盘进行录入。
  一、新证的录入:
  1.需录入的项目: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
  2.不需录入的项目:准操作类别、发证日期、审验日期,准操作项目(按规定的菜单选项)。
  3.如遇到两个字的姓名时,应在两个字之间空一个汉字即按两下空格键(注意:两个字符为一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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