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单位,由市劳动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通报批评直至吊销《许可证》、《委托书》。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四:
北京市特种作业培训、考核人员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及技能鉴定人员的管理,保证培训考核及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根据《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授课教师、主考及技能鉴定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经市劳动局考评合格后,方可担任限定的授课或主考鉴定工作。
第三条 授课人员系指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授课教员;主考人员系指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主考人员;技能鉴定人员系指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等级鉴定的人员。
第四条 授课、主考及鉴定人员必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
(二)理解和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热爱安全技术事业和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三)作风正派,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树立和提倡为安全技术事业献身的精神。
(四)熟悉业务,不断进取,注重教学效果和提高教学能力。
第五条 对授课、主考及鉴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按培训、考核单位的统一安排,完成教学、考核任务。
(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安排教学和考核,不得按试卷或试题讲课,不得随意增减学时和放宽改变考核标准及方法。
(三)按照教学大纲认真备课,写出讲稿,耐心讲课,亲自示范,因材施教,表达准确,版书清楚。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试题或考试具体内容,不得徇私舞弊。
(五)努力学习新技术和新标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六)为了不影响授课、主考及鉴定人员的健康及其所在单位的工作,授课、主考人员每月任课(包括讲课、辅导、答疑、考试)原则上不得超过八天。
(七)除规定的讲课及劳务酬金外,不得向主办单位索要其他费用。严禁向学员索取或变相索取任何钱物。授课及考核(鉴定)期间按标准用工作餐,不得饮酒。
(八)提倡尊师爱生,团结同志,互相礼让,共同搞好培训、考核及鉴定工作。
(九)授课教师、主考人员不得代表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或区、县、局、总公司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主管部门发表、传达工作意见。
(十)参加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组织的工作会议、交流、总结、汇报等业务活动。
(十一)接受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