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经北京市劳动局批准的各类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单位。
第三条 各培训、考核单位应加强自身建设,按职责分工严格执行
《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为保证培训、考核工作质量,各培训、考核单位应做到:
(一)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培训水平,使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通过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水平。
(二)培训课时计划的安排不得低于《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规定的课时标准,不得削减或压缩课程内容。考试前的试卷须妥善封存。
(三)加强本单位培训、考核人员的管理,做到尽职尽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聘用的授课和主考(考评)人员应符合
《办法》中规定的条件,按培、考分离的原则,授课教师不得同时参加考核、鉴定工作。
(四)用于培训、考核及技能鉴定的设备、设施器材及场地应达到相应实力表的数量和性能满足培训考核质量的需要并及时对器材、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不断补充、更新,使其保持完好状态。责成专人管理。
(五)严格按考场规则组织考试。
第五条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各培训、考核单位应做到:
(一)按照全市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及技能鉴定计划进度要求,严格按审批的范围和级别,完成本单位限定的特种作业类别及项目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鉴定)工作。
(二)密切配合市劳动局任聘的监考人员,高质量地完成考核(鉴定)工作。
(三)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程序图》为依据,指定专人负责建档;报培训、考核计划;领取试卷;组织理论、实操考核;填写考核申请表;微机管理;资料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培训、考核(鉴定)费的管理。
(一)按标准规定收取培训费,严禁乱收费。
(二)考核、鉴定费按统一标准发放。由各考核、鉴定单位根据本人实际出勤情况填写审报表备案,按批准的标准发给个人。
(三)每班50人,理论试卷阅卷费50元/班,考核、鉴定费5元/人。
(四)考务、督考、监考人员的费用可参考上述标准执行。
(五)考核、鉴定费的发放要手续齐全,帐目清楚。
第七条 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负责对各培训、考核(鉴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资格的认可,预防中心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参加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组织的3年一次的复验工作。复验合格的单位,由市劳动局签发合格证书。对复验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顿两个月,再次复验合格后,可继续开展工作;整顿后经复验仍不合格者,取消培训、考核(鉴定)资格,收回《许可证》或《委托书》。
第八条 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