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资料齐全并经审核各项数据指标完整、逻辑关系正确的,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在《免抵退申报表》中签署“暂同意受理申报”的意见;
2、对于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暂未收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佣金等原始凭证(复印件)等单证,而其他资料齐全且各项数据指标、逻辑关系正确的,流转税管理部门可暂同意受理申报,并对应报、实报、缺报资料进行记录备案。流转税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将《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第3联留存,作为日常统计台帐进行归档,其余1、2、4联及其他资料一并退还生产企业暂存。为方便生产企业纳税申报,各区县国税局应在申报在厅(征收所)设立专门窗口,由专人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暂免、抵税手续及纳税申报审核事宜。
五、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出口退税部分的审核
1、生产企业于每季末10日内应将季内三个月的出口及内销货物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并补齐出口资料,按要求填报《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1--4联),连同附送的资料单证装订后一并报经区县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签署“同意报送”意见后,于季末15日内再报送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手续。提供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所列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由区县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签署暂免抵税意见的本季度分月填报《免抵退税申报表》第(1、2联);
(2)本季度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2、各区县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根据电子信息对有关单证已经齐全的申报进行认真复核,签署批准或变更免抵退税的意见:
(1)对于单证齐全且符合出口退税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部门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随《免、抵、退税申报表》第3联转流转税管理部门存档。流转税管理部门应根据退税管理部门转来的“通知单”,对已办免、抵税和已征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后仍需退税的,由区县局退税管理部门按照我市现行出口退税报批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2)对生产企业本季度内出口单证不齐,已暂予免抵税的出口业务,在规定的期限三个月内不能补齐有关单证又不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经同意的,应追缴已暂免抵的相应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