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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3、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开具的销货发票注明的离岸价格(FOB价),如销售发票注明的是到岸价格(CIF价),生产企业应提供为该批出口货物所支付境外的运输保险费、佣金等原始凭证(复印件),以到岸价格冲减运输保险费、佣金后余额确定其离岸价格。
  4、外汇人民币牌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生产企业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生产企业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5、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中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即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数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收取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手续的当天。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的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时间: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且于财务作销后,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申报办理自营(委托)出口货物暂免抵税手续。
  2、生产企业按规定附送如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应将其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和其他免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累加填写在“本期销项税额”项目“免税销售额”栏内。对“当期出口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应做进项转出并将此税额填写在“本期进项税额”项目减:“免税货物用”栏内;
  (2)《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以下简称免抵退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应对作销出口货物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按规定逐笔填具;
  (3)出口协议副本;
  (4)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费、佣金等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6)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7)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须提供由受托方国税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8)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须提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3、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暂未收回“出口货物报送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以及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费、佣金等原始凭证(复印件)等单证,应在季后三个月内补齐,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提供。
  四、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流转税申报部分的审核各区县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及提供的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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