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无锡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无锡市企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锡教人[1997]47号)


各直属单位:
  现将锡政发(1988)232号文附件三《无锡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委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试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改革完善无锡市教委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充分尊重个人择业自主,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锡人才(92)48号文精神,特转发锡政发(1988)笫232号文附件三《无锡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个人辞去公职成为社会非在职人员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 提出申请辞职的人员原则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辞职去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
  2、辞职去承包、租赁、领办本市集体企业或从事民办、个体经营的;
  3、辞职到本市中小型企业、集体企事业单位或乡镇街道企业工作的,
  4、因专业不对口,不能在本单位发挥专长而要求辞职的:
  5、因身体条件不能胜任单位本职工作而要求辞职的;
  6、实行全员聘任制后的未聘人员,因本职岗位多余,而要求辞职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辞职;
  1、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未满的。
  2、因岗位的特殊性,辞职后对单位工作会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五条 个人要求辞职,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 个人要求辞职,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辞职的理由或工作去向,单位对提出的辞职申请,应在半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七条 辞职的审批按管理权限分级进行。个人向单位申请,单位研究同意后,填写干部辞职审批表,上报市教委人事处审批。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本人《辞职批准书》。辞职后待业的人员凭批准书到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待业登记。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