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税务师协会关于九六年度执业税务师年检的通知
(大税师协发[1997]4号 1997年8月1日)
各税务代理机构:
为了提高我市税务代理的质量和执业税务师队伍的素质及执业水平,税务师协会对我市执业税务师进行年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年检对象是96年12月30日以前获得执业税务师资格的所有人员。年检所属期限1996年1月1日到1997年 6月 30日。
二、年检的内容:
(一)执业税务师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执业税务师是否专职在税务代理机构工作。
(三)执业税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税务代理业务。
(四)执业税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代理工作中严重失误而受到处罚的。
(五)执业税务师是否参加了税务师协会后续教育和培训。
(六)应该年检的其他内容。
有关执业税务师执业质量的检查将于年终对代理机构年检时进行。
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税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代理机构专职执业;
(三)未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四)未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并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代理工作中有严重失误并受处罚;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执业税务师的情形。
四、各代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组织本所执业税务师填写(执业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一式两份,代理机构住负责人应对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代表代理机构签署意见。
各代理机构对本所执业税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并对未参加年检的人员进行注明。同时将年检登记表采执业证书报税务师协会进行审验。
五、税务师协会审验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检验合格者,在执业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年检不合格者,撤消其注册,收回证书或暂停执业。
六、年检合格者由税务师协会统一刻制执业税务师个人专用章,并在税务师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