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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
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7]378号 1997年8月12日)


东城区国税局,西城区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转发你们。
  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对我市出口企业从人民银行取得的配售黄金、白银委托加工出口了货物,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可免予提供配售黄金、白银的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其他仍按原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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