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九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总投资概算控制好、工程质量优良、未出现责任事故并按要求如期建成投入使用的,由市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表扬,并给项目法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未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有关合同拨付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未按照规定到位和拨付资金的,市计划、建设等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审批该行业下一年度的新开工项目。
第二十八条 挪用、截留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审计、财政部门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扰乱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出现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项目法人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审计署、
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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