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金融机构在重点建设项目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优先支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十六条 对可争取其他资金投入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积极争取,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其他投资资金。由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安排生产与建设的各种资金。
第十七条 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各种财经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
第七章 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进行开工前审计,并实行监理制。
第二十条 为便于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和监督,项目单位应与市计委进行计算机联网。项目法人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计委、市建委及其主管部门报送重点建设项目月报,月报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筹措、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二)投资计划完成及项目建设的进度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由国家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应按要求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建设月报。
第二十一条 市计划、建设、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定期深入重点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建设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八章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必须及时申报和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必须按《
厦门市建筑条例》规定的期限,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项目财务决算,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按《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