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总投资概算、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环境保护、生产安全、投资效益等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依照现行《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实行总投资包干的项目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章 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由国家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主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项目从立项至开工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有关资金的投入。
第十条 对申办立项、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审计、建设等各种手续,各有关管理部门应优先予以办理。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部门,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
第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等,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投标。
第五章 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市计委根据项目建设工期要求、进度和资金情况等统一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各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必须根据市计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筹措和落实建设资金,加强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年度投资计划的完成。
第六章 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市政府定期召集市计划、财政、金融机构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等单位参加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协调会,帮助协调、落实重点项目建设的年度建设资金,确保年度投资计划的顺利执行和完成。
第十五条 涉及银行贷款的重点项目,项目法人应根据银行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银行做好贷款的可行性评估工作,争取银行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