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厦府[1997]综115号 1997年9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投产,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本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下列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对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有重大影响的工业生产性项目;
(四)对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 市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基建有关管理程序,依各自职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章 重点建设项目确定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本市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 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列入厦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市计划部门已完成立项审批工作;
(三)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四)已落实投资主体和资本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区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原则与条件,对本区和本行业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在每年十一月前向市计委提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的结论;
(三)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当年的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五)计划建设工期。
市计委根据申请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列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