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二、三、四款”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九九七年第三季度
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429号 1997年9月23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即将开始,现将预征工作的几点要求及需要明确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三季度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最后一个征期,因此要求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统筹安排好各方面工作,足额、及时地将税款组织入库,该退的税款及时退出,以夯实收入,为明年收入任务打下真实基础;对已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收入计划的单位,要按今年国门路饭店会议和第三季度预征工作会议精神,实现税源监控的计划管理;对预计今年完成计划有困难的单位,要尽早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及时向市局汇报说明原因;对收入进度正常的单位,要充分估计政策因素影响,保证任务完成。在组织好今年收入的同时,对明年的收入计划做出预测安排。
2、根据市局和市财政局财税[1997]55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八五”到期的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目前各单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按照政策规定应办理的减免税在本季度预征的同时要着手布置落实到位。减免税的审批权限,今年仍由各单位按原办法办理。
3、对小型企业实行定率征收,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升级认定工作,对核算水平下降或新办的企业,要继续按小型企业的五条标准认定审核,凡不符合自核自缴征收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定率征收管理。
4、要进一步摸清农口征税的税源状况,并提出下一步的征收管理意见。
5、各单位要积极做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审批工作,就清产核资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进行预测。要按规定时间完成第二次扩大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