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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中实施调帐检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在税务检查中实施调帐检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7]45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中实施调帐检查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税务检查中实施调帐检查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检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税务检查深度,保证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切实贯彻落实。
  二、各单位在实施调帐检查工作中,要结合日常工作管理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定,明确责任,对调取的帐簿、资料及凭证进行妥善保管,并加强内部管理考核,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

中实施调帐检查的试行办法

  一、为了保证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中,根据检查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区(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进行调帐检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三、下列情况可以进行调帐检查:
  1、被查单位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帐簿,并保存了有关凭证、资料的;
  2、税务机关需要检查的帐簿、资料较多,税务检查查帐时间较长的;
  3、被查单位路途较远,无法短期内完成实地检查和查帐的。
  4、其它需要调帐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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