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关于印发《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查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土[1997]99号 1997年9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土地犯罪案件是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二十八条、第
三百四十二条和第
四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案件。
第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范围,以及本规定的程序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
第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认为相对人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四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土地管理部门认为相对人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二十八条、第
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移送土地犯罪案件时应制作《案件移送书》,并附送有关的证据材料等。《案件移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