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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将被《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
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将《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
》第
三十三条
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九条
,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预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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