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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贯彻落实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意见

  二、坚决贯彻执行《决定》的各项规定
  凡《决定》第一条中已明确的一律取消的各种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摊派,坚决予以取消。重申各地、各部门均无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的规定,擅立收费、罚款、基金、摊派项目,擅自超标准收费和罚款。今后哪个地区、哪个部门违反规定,坚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全面清理过去已经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这项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物价局进行清理明确;对不合理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分批向社会公布;合理的保留,但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在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后,由省政府重新审批。
  各地、各部门都要按照《决定》要求,认真搞好自查自纠。除坚决地、不折不扣地执行《决定》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项目外,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清理的原则,认真对自己的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进行清理,并列出取消项目的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分别报省财政厅、物价局备案。少数确需保留的项目,须送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按管理权限重新审批。经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各地各部门均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全省范围的自查自纠和清理工作,要在明年春节前完成,须省政府重新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也要在明年9月底前完成。
  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省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必须先由省财政厅、物价局审核,基金项目由省财政厅审核,待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后,由省政府批准执行。
  三、整章建制,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的管理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认真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的管理,严格防止截留、挤占和乱支滥用。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基金,都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统一征管的办法,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0号令)、《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6号令),凡未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票向企业收费的,企业可拒绝交费。企业也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和宣传《决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认真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定期向职代会报告企业交费情况。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经贸委、财政配合,选择有代表性的部分国有企业,建立国有企业负担监测点,同时在重点行业开展“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试点和推行工作,使我省企业交费逐步走向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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