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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征免企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征免企业
(沪财农[1997]107号 1997年10月24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征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星、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掘象等企事业单位),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农垦系统国有农场所属的农业单独核算单位,应合理负担场部费用),主营本文附件一、附件二所界定的免税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产品(以下简称免税产品)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主营税产品的单位,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营免税产品单位的确定,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免税产品营业收入超过50%为标准。
  二、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单位,兼营非免税产品或提供劳务必须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无法直接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的费用和支出应以营业收入为标准,合理分摊;分摊方法和标准应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应提供各产品营业收入明细资料和费用分摊资料,供税务机关审核。凡当年主营免税产品不到50%的不予免征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就其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企业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等及其他非免税产品经营活动取得所得应照章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将生产的免税产品连续生产非免税产品销售,应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有农场内部单位将生产的免税产品销售(提供)给农场其他内部单位,应视同连续生产。收购(接受)单位通过加工对外销售时仍符合免税产品条件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照章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符合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单位与关联企业、集团内部、农场内部单位之间发生交易,其价格必须合理。如故意提(降)价或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其提高(降低)价部分所得(损失)税务机关可作纳税调整,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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