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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购买公有住房的居民交纳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置换费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购买公有住房的居民
交纳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置换费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97]京房改办字第083号 1997年10月31日)


东城区政府房改办:
  你办反映,个别单位在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收费时,对购买公有住房的居民与承租公有住房的居民,置换费收取标准不一样。现就购买公有住房的居民,交纳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置换费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第九条规定“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燃气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的收取,按职工承租公有住房的办法执行”。因此,购买公有住房的居民交纳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置换费的标准,应与承租公有住房的居民一样。请你办向有关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落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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