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放活小企业中若干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2.租赁企业仍应执行现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在“应付利润”科目中设置“应付承租方收入”明细科目,核算按照租赁合同应付给承租方的收入。企业计算出应付给承租方的收入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应付承租方收入”科目;支付租赁费时,借记“应付利润——应付承租方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规定支付给承租方的收入时,借记“应付利润——应付承租方收入”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租赁企业支付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和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均按现行制度的规定处理。
  3.整体出售给职工或以融资租赁形式出租的企业,当职工付清产权转让费并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将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或集体资本)转为个人资本。
  (八)企业出租方或改制、出售企业原产权主体资产置换收入的处理
  1.企业出租方收到承租者交纳的租金收入时,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实行融资租赁形式出租企业的,收到的租金收入暂作负债处理。按收到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当所交租赁费达到协议转让价格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产权转让手续后,按协议价格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对转让企业的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借贷之间的差额,借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改制或出售企业的原产权主体应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即资产置换收入经各项必要扣除后的余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对改制企业的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借贷之间的差额,借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对于部分困难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允许职工在三年内付清产权转让费的,其产权转让收入比照第1点融资租赁形式出租企业方法处理。
  3.置换收入通过金融机构再委托贷款给改制企业,借记“委托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银行手续费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改制企业收到贷款以及利息的支付,均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借款业务的规定处理。
  作为新出资者的企业,支付的置换价款应列作对改制企业的长期投资,按实际出资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设置专用备查簿,详细登记股权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