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者利润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应付承包者利润”科目;支付承包者利润时,借记“应付利润——应付承包者利润”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经批准企业产权转为承包者所有的,应在办妥产权转让手续后将国家或集体资本转为个人资本。
2.经批准先承包后转让小企业的投资者,收到承包企业交来的承包费时,暂先作负债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承包期满办妥产权转让手续后,按收到的承包费总数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对转让企业的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借贷之间的差额,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采取承包、租赁形式的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应交所得税弥补划转前累计亏损的处理
上述企业在规定的年限内应交的所得税不进行账务处理,体现为净利润的增加,弥补亏损时,先将净利润中包含的应交所得税数额分配转入盈余公积,再行弥补。按应交所得税的数额,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同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六)采取承包、租赁形式的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旧属的处理
1.由于国家减免所得税而增加的部分,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经批准将减免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时,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按规定可由承包、租赁人和在职职工持有的,属净利润增加的部分,应分别不同形式处理:以分利形式持有的,应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以划入个人名下、作为个人股本形式持有的,应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实收资本——个人资本”科目;
由于捐赠等原因而使企业资本公积增加的部分,划归个人持有时,应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个人资本”科目;
个人资本转为集体资本金时,借记“实收资本——个人资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集体资本”科目。
(七)关于小企业出售、租赁的会计处理
1.企业采取整体出售或融资租赁形式给职工的,应比照本规定第一条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办法进行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并按照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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