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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放活小企业中若干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2)编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的当月起至年终的会计决算报告。
  (二)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借入资产的处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借入的固定资产,应专设备查簿登记。支付的固定资产租赁费按用途分别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或“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借入的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使用年限长短贷记“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所支付的利息,计入企业财务费用,对于长期借款利息和按季(半年、年)支付的短期借款利息,应按月进行预提,预提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或“长期借款”科目支付利息时,借记“预提费用”或“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兼并企业中属于市政府立项批准转换经营机制移地重建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的处理
  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市财政局沪财会[1995]134号文第二部分规定处理。即:取得的转让收入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其相关的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地面建筑物的清理净损失、七通一平支出等)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若取得的转让收入与发生的支出不在同一会计年度的,先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计入其他应付款;整个置换过程结束后,将其他应付款中的收入部分转入其他业务收入,支出部分转入其他业务支出。
  对实行先征后返的土地增值税,按市财政局沪财会[1996]275号文《关于对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等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处理。即: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取得的转让收入与支出在同一会计年度)、“其他应付款”(取得的转让收入与支出不在同一会计年度)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财税部门退还的土地增值税,按实际收到的返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或“其他应付款”科目。
  (四)实行风险抵押承包小企业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1.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的小企业仍应按规定执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设置“风险抵押金”明细科目、“应付利润”科目中设置“应交承包费”和“应付承包者利润”明细科目。收到风险抵押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风险抵押金”科目。年末,按应交的承包费,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应交承包费”科目;若税后净利润不足承包费的,应由风险抵押金补足,借记“其他应付款——风险抵押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上交承包费时,借记“应付利润——应交承包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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