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资产管理部门立项确认。经确认的评估资产的损失和费用,区别情况处理:
(1)对历史遗留的坏账、呆账及处理资产损失,经资产管理部门和财税部门批准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实收资本;
(2)清理出的各项财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3)转入递延资产挂帐的长期借款利息以及其他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由改制后的企业分期摊销。
3、改制企业应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原企业的账面价值,调整后的资产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4.从评估基准日至股份合作制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当月止,原企业增减的净资产,作增减企业资本公积处理。
5.企业改制前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费以及统筹费等应付社会保险等余额,应转作改制后企业的流动负债。
6.企业改制前的净资产应按不同的资产置换方法转入改制后企业:
(1)置换全部资产的企业,应将置换的国有、集体净资产全部转为个人资本。企业应在“实收资本”科目下设置“个人资本”明细科目。置换完成后,借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或集体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实收资本——个人资本”科目。
(2)采取部分资产置换的企业,应将置换的净资产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将作为借入资金处理的国有集体净资产在办理相应手续后,转作企业的负债。按全部净资产数额,借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或集体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按置换的部分,贷记“实收资本——个人资本”科目,按借入的部分,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3)对于资债基本持平以零价向企业职工出让的企业,先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转为个人资本,待改制后企业有盈利后,应先弥补改制前亏损。
7.按有关规定将改制时的应付工资转作职工股金的,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个人资本”科目;原所欠各单位的债务经债务重整以后由债权改为股权的,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法人资本”科目。
8.批准改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在改制当年分二段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1)编制自当年1月1日起至成立日(即领取营业执照的上月)止的年度会计报告,作为建立新账的依据,并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当年的年度会计报告的期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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