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291号 1997年9月4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国税函(1997)479号)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