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县、乡两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崇明县建委: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1997)国土(规)字第10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上海市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暂行规定》作以下补充和调整:
1、规划修编的年限:基础年为1996年,规划年2010年,展望2030年,调整原2000年规划指标。
2、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以1996年土地分类统计为基础。
3、各级规划在修编或编制时,严格按照本通知下达的城镇、村镇和居民点人均用地指标、城镇及工矿规模控制指标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进行层层分解、落实(详见附表一、二)。
4、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占有耕地,耕地减少量不得大于下达的分解指标。各县(区)在规划期内,做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各地区的人口规模预测分为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两部分预测。年均人口机械增长数一般不超过近5年平均机械增长数。常住人口指规划范围内常住的非农人口、农业人口和集体户人口,不包括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
6、各级规划按照土地基本用途一般分为九个分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园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工业用地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其他用途区。
7、调整上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将现有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的农田,生产条件较好、集中连片、产量较高的农田原则上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8、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是指自然生态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文化古迹、特种作物园、已批准的或规划的旅游区。
9、其他用途区指根据实际用途需要划定的其他土地区域,如军事用地等。
10、各级规划成果包括文本资料、图件资料及有关附件。文本资料包括规划修编方案和修编说明(主要内容详见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