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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外销商品房先租后售的试行办法[失效]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书面同意,可以将该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承租人未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签订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前,不得将该房屋转售给他人。
  七、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购买其承租的外销商品房,必须在租赁合同届满前2个月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参照市房地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或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载明出售前承租人租赁的时间、已缴付的租金。该房屋出租时的售价和实际出售时的价格计算等内容。
  八、买卖合同签订并按规定在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后的十五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申请和价格申报。办理过户申请和价格申报时,除应提交《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原已登记的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和承租人已交付的租金发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租该房屋的纳税凭证等文件副本或影印件。
  九、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审核和变更登记,承租人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租赁合同即自行终止。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原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租赁登记。
  十、外销商品房先租后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沪地税地(1997)27号“关于进一步搞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缴纳有关租、售税款。
  十一、租赁期间,双方当事人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或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则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有关租后出售该房屋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解除或终止。
  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再签订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不得再按先租后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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