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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的特殊药品职工负担部分费用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5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
药报销范围》中的特殊药品职工负担部分费用标准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7]198号 1997年10月5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贯彻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现将《报销范围》中“注明需个人另部分自负的特殊药品”职工个人负担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注明需个人另部分自负的特殊药品”,职工个人负担其费用的20%。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予个人挂钩,退休人员负担减半。
  二、本通知执行后,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特别贵重药品不列入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京劳险发(1997)2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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