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4、加大专业稽查机构办案经费的投入,改善目前办案经费不足的状况,市局和各区、县局要采取措施保证稽查办案经费,满足稽查办案工作的需要。
  三、根据市局税务稽查人员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实行专业稽查人员任职资格制度。为提高专业稽查人员的素质和税务稽查工作的整体水平,使专业人员达到具有较强的税收业务综合能力的标准,市局制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专业稽查机构稽查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今后,凡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安排在稽查机构从事检查工作;对现有不符合稽查人员任职条件的,要逐步进行调整,实现税务稽查人员优质化的工作目标,保证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根据市局税务检查人员专业职称任职资格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在我市地税系统实行税务检查业务主管制度。为加快我市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的改革,促进稽查工作的开展,对从事稽查工作的人员,按照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实行主检官、助理主检官、稽查员职称制度,合理划分税务检查人员专业职位等级,明确职责范围、晋升程序和考核办法,形成我市地税系统干部职称管理的新机制。
  五、调整涉税违法案件管辖制度。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加大税务行政处罚力度,强化专业稽查机构的职能,突出稽查机构在税务检查工作中的特殊地位,形成法制威慑,根据我市涉税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涉税违法案件划分的标准,涉税违法案件实行税务所、稽查所和市局稽查分局分别管辖。通过案件管辖制度的调整,税务所税务检查工作的重点为案头稽核和一般性案件的日常检查,稽查所和稽查分局负责所辖区内大案、要案和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实行税务检查复查制度。为保证税务检查案件的质量,加强税务检查业务管理,形成税务检查内部的制约机制,从1998年起,对经检查无问题的案件或举报案件查处后仍有举报要求查处的案件及其它需要复查的案件,由税务检查、监察和法制部门共同组成复查协调小组,按照一定的选案方法和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和线索确定检查对象,组织进行复查。凡经过复查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由检查、监察和法制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七、在税务检查工作中,推行调帐检查方法。调帐检查是税务检查的重要方法。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稽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业务交流,规范检查工作,从1998年起,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中,凡符合调帐检查范围的 ,原则上实行调帐检查方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