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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已完工程月报表,填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审查签证后,送市审核所审核。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等,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内的(不含“三材”及特殊贵重材料的价差),预付备料款的比例应控制在工程预算总价的50%之内,工程进度款按应付工程款的50%拨付。
  (二)建设项目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不含“三材”及特殊贵重材料的价差),预付备料款的比例应控制在当年工作量的25%之内,工程进度款在完成工程进度50%以内的,按实拨付,超过50%的,按应付工程款的50%拨付。
  (三)预算包干工程和招标工程,其“三材”及特殊贵重材料超过预算价格的价差款,可按季、半年或一年加权平均计算,经市审核所审核后予以拨付。
  (四)未实行预算包干的工程,其“三材”及特殊贵重材料超过预算价格的价差款,可按月计算,按季审核拨付。
  建设单位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不得预付备料款。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决算之前,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款应控制在预算总价的95%之内,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必须控制在预算总价的90%之内,其余部分待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后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做到竣工文件资料完整、齐全、有效,手续完备。
  工程竣工决算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图、决算书、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开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现场签证等。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时间,将审查签证后完整齐全的竣工决算文件资料送市审核所审核。建设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以内的,须在30日以内报送;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须在35日以内报送;投资在1000-5000万元的,须在40日以内报送;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须在45日以内报送。市审核所在接到建设单位送审的竣工决算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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