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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四)实地调查。按确定审核重点,深入现场调查、核实。
  (五)审核结论。根据初审结果和实地调查情况,作出审核结论,并下达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同时,对工程预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市审核所对建设单位送审完整齐全的工程预算审核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自送达之日起:投资在300万元以内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1000-5000万元的,2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3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日可适当延长)。工程预算审核完毕后,由市审核所统一出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并送达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属实行招投标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抄送市招投标中心。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市工程招投标中心收到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后,属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属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工程招投标中心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行工程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和市招投标中心组织的招标投标,均应在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包括标底)审核结论的投资限额内进行。如有疑义,由有关各方复核商定,或由概算批准部门组织有关各方研究裁定。
  第十四条 市审核所对在建工程行使拨款签证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一)拨款签证。在审核的项目工程预算投资限额之内,市审核所根据施工建设情况,按工程进度签证核拨意见,合理控制项目建设资金的流向、流量。
  (二)跟踪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流向和流量进行跟踪,检查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工程决算审核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是工程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建设实际情况,按照“按月支付、分次办理、中间结算、竣工后结清(工程预算实行一次性包干的,可按月结算一次)”的办法,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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