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142号 1997年9月8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7]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发放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各地从接到通知之日起要对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使用凭证情况进行清理,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5号 1997年8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997]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涉及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凭证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决定》和《通知》的规定,凡应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必须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二、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免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