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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7]456号 1997年10月10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颁布以来,我市地税系统进行了认真的贯彻落实。最近部分区、县局在实施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稽查办案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行为,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的具体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务所和稽查所对检查案件涉及税款的入库问题
  (1)稽查所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所要积极配合稽查所的检查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所涉及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按照有关规定由稽查所组织入库,税务所只负责被检查对象当期税款的入库工作。
  (2)稽查所对已定案的案件,如果应追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数额较大,纳税人因特殊原因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由稽查所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可办理延期缴库;对逾期不能入库的,责令纳税人制定分期缴库计划,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由稽查所监督执行;对逾期仍不能入库的部分,作为“待执行税款”在检查报告的执行部分进行说明,连同已缴纳的各项税款凭证作为结案凭据。待执行税款由稽查所负责入库的监督执行。
  二、关于专业稽查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市地方税务系统各区、县局、各分局设立的专业稽查机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附件一)。
  三、关于稽查案件定案依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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