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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9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给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国税函[1997]478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对本市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的,承租人或承包人应向被承租或承包的运输企业原隶属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所称的“单位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是指从事运输的单位将整个企业全部承包租赁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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