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单位经理、
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小区办字[1997]08号 1997年10月23日)
各物业管理单位:
现就实施市房地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单位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京房地科字(1997)第58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
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的要求,1999年1月1日起物业管理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得上岗。因此,物业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好本单位应培人员参加岗位培训。
二、凡已取得《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的单位中,直接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管理业务的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均须参加岗位培训。
物业管理业务包括对房屋及其设备、相关环境的维修、养护、清洁、保卫等。物业管理相关管理业务指物业管理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计算机应用等。
物业管理单位的经理、副经理参加经理岗位培训;物业管理单位的分公司经理、房管段(站)长、物业管理处主任、部门经理及现任相当于直管房系统房管员岗位的管理人员参加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