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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1998年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28日)宣布失效(原因:自然失效)

上海市劳动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1998年本
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7]56号 1997年10月30日)


  根据国务院和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精神,本市1998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现就有关使用《手册》的范围、办法等通知如下:
  一、使用《手册》的单位范围
  本市地域范围内的国有、城镇集体、外商投资、私营及其他各类企业均应使用《手册》。
  二、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
  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为企业支付劳动报酬(不含用外汇给付)的全部从业人员。
  三、列入《手册》记录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
  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使用《手册》的办法
  1、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填入《手册》,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签章。
  2、所有使用《手册》的企业,均应在审核签章的同时领用《工资总额年度检查证》(以下简称《年检证》)并附贴在《手册》内页上。
  3、企业支取工资时,只能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凭《手册》支取工资。
  4、企业支取工资时,不论采取何种支取形式,现金、转账(包括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均应悉数填入《手册》,开户银行据以监督支付。
  五、《手册》的审核签章办法
  1、本市部、委、办直属企业由部、委、办审核签章。
  2、市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由主管局或控股(集团)公司审核签章。控股(集团)公司本部,由市劳动局审核签章。
  3、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审核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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