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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微机化操作办法》的通知

  2.规定发票验旧期限,对纳税人购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要求在三个月内办理查验核销,其他发票由各管理分局视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逾期未办理查验销号的,应及时追查并停供发票。
  四、纳税人申购(印)发票手续:
  1.纳税人申领电脑用《发票购领卡》应持《纳税管理条码卡》、《税务登记证副本》、《购印发票申请书》或《开业领购发票申请书》、《票制资格认定(变更)书》及其身份证到市发票管理处办理;
  2.纳税人申请购(印)领发票,其票管员应持《纳税管理条码卡》、《税务登记证副本》、《购印发票申请书》或《开业领购发票申请书》、电脑用《发票购领卡》(过渡时期还应持旧《发票购领卡》)、票管员身份证、待查验的发票存根(持有《开业领购发票申请书》的除外);
  3.其他非票管员代办申购发票,还应提供其本人身份证;
  4.其他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对外发票供应:
  1.市发票管理处及管理分局(含售票点)均设置纳税人发票分户库,用以全面记录和反映纳税人的发票购(印)领、核销以及其他相关的管理信息;
  2.发票定额的首次确定及调整应按规定执行,并即时录人微机,新定额自批准的次日起实施,定额一经确定就应限额供应,坚持验旧换新,如管理分局超定额审批,市发票管理处应拒绝供应;
  3.发票管理、售票窗口(含售票点)经管人员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各项税务资料,如发现资料证件不全或资料不相符合、人与证不相符合、数据号码不相符合的,应拒绝办理;
  4.符合条件的应准予购领、办理售票手续,经管人员应同时将准购发票名种、准购数量等以及供应发票的名种、数量、代码、号码相应录入微机,将信息输入相关的发票分类库和纳税人发票分户库,售票窗口(含售票点)还应即时打印《发票购领卡》;
  5.对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市发票管理处的准印手续视同供应手续,自印申请一经批准,市发票管理处经管人员就应即时将供应信息直接录入纳税人发票分户库并予打卡。
  六、内部发票的购(印)领与供应:
  1.市发票管理处及有关分局(含售票点)均设置发票分类库,用以全面记录和反映各单位发票购(印)领、供应、核销以及其他相关的管理信息;
  2.严格执行验收交接制度,有关人员应根据验收交接凭证和核销批件,及时将购(印)领、供应、核销信息录入各自的微机对相关的发票分类库作增加或减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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