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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微机化操作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微机化操作办法》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7]262号)


市区一、二、三、四分局、发票管理处:
  《发票管理微机化操作办法》经多次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发票管理微机化操作办法


  为满足市区一至四分局推行发票微机化管理的需求,根据现行发票管理的有关制度、规章并结合实际情况,现制定《发票管理微机化操作办法》如下:
  一、《发票购领卡》的发放与核销:
  为保证向发票管理微机化平稳过渡,过渡时期旧发票仍按老办法管理,新供应的发票纳入微机管理,旧《发票购领卡》与电脑用《发票购领卡》的核销、发放工作由市发票管理处统一负责进行。
  二、实行纳税人票管员制度:
  1.由管理分局《发票管理》窗口负责该项制度的实行,要求纳税人委派专职票管员负责其发票购(印)领、使用、缴销等事宜,纳税人委派票管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票管员资格认定手续;
  2.为方便纳税人、注重实效,对纳税人原有且已登记在册的购票人如具备规定资格的自动转认为票管员,无需再办理认定手续;
  3.申请认定的票管员应持《纳税管理条码卡》、《税务登记证副本》、《税法知识培训结业证书》、身份证、《票管员资格认定(变更)申请书》,办理资格认定;
  4.纳税人因故发生票管员变动情况的,应及时办理票管员变更手续、重新认定;
  5.票管员如有变换,应在办理变更登记的次日起方能履行其职责,办理申领《发票购领卡》、购(印)领发票等事宜;
  6.《票管员资格认定(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发票管理》窗口收入户管资料并作为纳税人基本情况录入微机,一份批准后交纳税人自留。
  三、发票验旧及销号:
  1.坚持发票验旧制度,强调谁验旧谁签字,发票管理(含售票点)经管人员应根据发票验旧结论进行销号工作,采用微机供票前供应的发票仍以手工销号,采用微机供票后供应的发票今后采用微机销号,微机销号按软件设置要求按本进行,销号后应即时将销号结果打印记录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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