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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纺织工业设计院按市场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的请示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纺织
工业设计院按市场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的请示的批复
([97]京房改办字第085号 1997年11月3日)


北京市纺织工业设计院:
  你院《关于向职工按商品价格出售住宅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根据协议以市场价格向职工陈尉出售1991年该职工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道家村2号楼1单元401室。市场价格由双方议定。该职工需补交市场价款与该楼房按你院本年度售房的标准价计算(不计算工龄折扣和现住房折扣)的房价款之间的差价。
  二、该职工补交的差价款须暂存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纺织工业总公司分中心,待明确有关税费的交纳办法后再行使用。
  三、买卖双方须按商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买卖和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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