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宣传
文化系统所属文化企业1997年度所得税列收列支政策的实施意见
(沪财企二[1997]85号 1997年11月6日)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增强市委、市府统筹安排市文化专项资金的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上海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本市文化事业的整体发展。现对1997年度市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即市级文化企业列收列支的所得税部分)的使用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所属的电影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返还给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统筹用于电影事业的发展和主旋律精品电影的拍摄。
二、市新闻出版局所属国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返还给市新闻出版局,统筹用于上海书城的还贷以及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印刷技术改造和扶持优秀书刊的出版发行。
三、解放日报社、文汇报社、新民晚报社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997年返还给报社的比例为60%;纳入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管理的比例为40%。
四、对浦东上海东方明珠、东方电视台、东方电台的企业所得税,自1997年起,不再实行市财政与浦东新区“五五”分成的办法,全部纳入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