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品(材料)购进账,用以记录和反映购进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性材料和商品等,根据进货发票等原始凭证随时逐笔填记。
4、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用以记录月末盘存商品(材料)的数量金额。
5、利润表,用以反映业户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财务成果。
四、简易账一律使用订本账簿,不准拆、毁、涂改、挖补账页。发生记账错误时,应按规定划红线注销或用红字冲销。
五、盘点制度。简易账核算的关键是执行盘点制度,对月末的商品、材料、产品进行盘点,按规定填制盘点表。
六、个体工商户必须认真记载账簿,如实反映经营盈亏,不准弄虚作假,偷税、逃税。
会计凭证须逐月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
七、个体工商户必须使用省级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账簿。账簿启用前,应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
八、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以及建账后其应纳税款明显低于原定额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
九、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2号《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地国、地税务部门要共同督促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做好建账工作。业户使用的“三账两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缴纳营业税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
十、个体工商户具备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己办理账务。无记账能力的,应当委托税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财务人员代为建账和代办有关建账涉税事宜。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代理建账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代理建账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者准予代理;对在代理建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代理资格,不准代办账务。
十一、个体工商户简易记账户未按本办法建账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