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
简易账记账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7]第458号 1997年9月11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简易账记账核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
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简易账记账核算管理办法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符合设置简易账条件的,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账簿、凭证,并接受税务机关的辅导、监督和检查。
三、简易账的必设账表为:①经营收入账、②经营费用账、③商品(材料)购进账、④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⑤利润表(账表式样附后),以收支方式单方面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业户可根据经营核算的需要增设其他账户。简易账的使用说明如下:
1、经营收入账,用以记录和反映各种销售(营业)性收入,如产品销售收入、商业批零收入、加工收入、修理修配收入、利息收入、财产出租收入等。记账应本着发生一笔登记一笔,但对有些行业可以按照日销售登记表,每天按汇总收入金额登记账簿并计算累计金额。
2、经营费用账,记录和反映实际支付的除购买商品、材料之外的各种费用。如支付的工资、房租水电费、差旅费、修理费及应上缴国家可税前列支的税金等。登记费用账时,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不论是单笔记账或几笔业务合计记账,其账面数字与凭证票面数必须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