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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库存产成品削价销售造成亏损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
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库存产成品削价销售造成亏损
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7]157号 1997年10月7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7]54号《转发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处理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商)品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现就地方国有企业库存产[(商),下同]成品因削价销售造成亏损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处理企业库存产成品应贯彻“新老库存分开,新老责任分清”的原则。
  这次处理地方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成品,原则上属于1995年底以前企业生产的现存账上的库存积压产成品。对这部分库存产成品因削价销售造成亏损等,按“新老库存分开,新老责任分清”的原则处理。削价销售造成的亏损,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得隐匿不报,也不得长期挂账不作处理。对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企业未积极按市政府要求推销处理,而延误时机扩大损失的,或今后又形成新的库存积压产成品,或库存产品“搬家”,应明确新的责任。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集团总公司应结合经营者年度考核,强化制约。
  二、属于这次企业库存产成品削价亏损必须加强管理和审批认定。
  企业库存产成品削价处理,先由企业经办人填报列明库存积压产成品品名规格、削价数量、削价原因、损失金额(指拟削价售价低于成本部分)报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和财务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企业法人代表审批。
  如库存产成品削价销售亏损较大,超出企业审批权限,企业应在企业法人代表组织下,由资产财务、市场营销、技术检验、物资仓库等负责人参加的处理领导小组,在清查基础上认真会审,积极推销,分批处理。在工作过程中,视情况需要,可以邀请主管部门、财税、国资、银行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采取市场价格法,按实论价法、同类产品比较法、等级品削价折扣法,也可利用价值估价法等办法,实事求是地确定削价处理损失,按规定送有关部门和同级财税部门审批。
  三、配套政策。
  1、设立专户,专项核算。这次处理企业库存积压产成品,削价造成的亏损,要真实反映出来,在产成品项目中列明细科目,专户反映,专项核算其原价、净价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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