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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科目 名称      核算内容和使用
  一、资产类
  1101 其他存款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未列人“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反映外的存款。借方记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年度余额结转下年。
  1102 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用自筹资金结余购买的有价证券。购入有价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存款,到期兑付有价证券时,本金部分借记其他存款、贷记本科目。利息记其他收入科目。
  1103 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或街道借给所属预算单位或其他单位临时急需的款项。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存款”科目收回或转作支出时借记“其他存款” 或有关支出,贷记本科目。
  二、负债类
  220  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或街道临时发生的应付、暂收款。收到暂收款时,借记“其他存款”贷记本科目,退还或转作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存款”或有关收入,年终应及时清理,一般无余额。
  三、净资产
  3301 预算外资金结余 本科目核算预算外资金滚存结余。年终将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将预算外资金支出,上解支出,调出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预算外资金滚存结余数。
  3302 专项基金结余  本科目核算专项基金滚存结余,年终将专项基金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将专项基金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专项基金滚存结余数。
  四、收入类
  4401  预算外资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各项资金。收到时借记“其他存款”,贷记本科目,返回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其他存款”,年终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的贷方。
  4402  专项资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出预算内列支入的各项基金。拨入时借记“其他存款”,贷记本科目,年终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专项资金结余” 科目的贷方。
  4403  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收入。收到款项时,借记“其他存款”,贷记“其他收入”,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存款”,年终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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