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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新旧财政总预算会
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财预[1997]39号)


各区、县财政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财政部对1988年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了修改,重新制订了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并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和本市1992年颁发的《上海市乡(镇)财政总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7]353号《关于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各级财政(包括乡镇财政街道)总会计从1998年1月1日起均执行财政部颁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本补充规定。街道虽不属一级财政,但比照执行。考虑到街道特点,属街道小财政一块资金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外,其他部分资金均适用本规定。
  二、人员编制不满十人的单位或年度经费预算不足两万的单位或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均不能作为主管会计单位,直接和财政机关发生经费领、拨关系。
  三、根据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总预算会计应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拨款的实际情况“类”、“款”、“项”核算,如目前预算支出管理暂未核算到“项”,财政总预算会计支出明细账仍可记到“类”、“款”。至于“项”级科目的支出数,按事业行政单位报表数列报。
  四、各级财政周转金的核算仍按沪财预(1997)12号文规定执行,并按时报送各种周转金报表。
  五、其他资金及预算外资金(包括乡镇财政自筹资金、统筹资金)的核算在财政部未作统一规定前,暂按下列规定的科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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