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缴库划转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水利厅另行制定。市地、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缴库划转管理办法由市地人民政府参照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办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 本实施意见第三、四条规定的从各个渠道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各级水利和城建部门每年根据水利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设施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纳入水利和城市防洪设施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每年年终,各级水利和城建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为了保障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水利建设基金代征部门工作需要,核定提取一定数量的业务费,按规定用途使用。业务费的具体核定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多征、漏征和少征。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领导,管好用好水利建设基金,各级政府都要成立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政府的1位主管领导同志负责,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审定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统一协调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指导下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
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均应在财政部门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协调各部门搞好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按计划审核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