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1997年9月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水办字[1997]第52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步伐,根据
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河南省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地、县水利建设基金组成。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骨干河道、大中型水库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市地的灌溉、排涝、滞洪区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央安排河南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级配套,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市地、县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地、县境内的中、小河流、水库的治理、维护和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利防汛、排涝、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小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央和省安排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市地、县级配套,以及经市地、县级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省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省级征收和分成的养路费、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公路客票附加费、货运附加费。
(二)每年省级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总额的3%。
(三)省级分成的从房地产开发、商业、宾馆、办公楼项目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
(四)省级分成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水利基金。征集的具体办法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筹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政[1994]4号)执行。
(五)省级分成的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征集的具体办法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南省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豫政[1995]44号)执行。
(六)省人民政府征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统一纳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 市地、县水利基金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