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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狱局、上海市劳教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上海市劳教局所属农场年老残疾人员救济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狱局、上海市
劳教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上海市劳教局所属
农场年老残疾人员救济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1997]第27号 1997年9月30日)


  根据市民政局关于调整1997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保障两局所属五个农场年老残疾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4月1日起调整其救济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的对象范围:50至60年代收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而在农场养起来的年老及残疾人员;70年代后期无法清理出场和刑释、解教后无家可归安置在农场的年老残疾养起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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