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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在限期内被投诉方提出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合消费者协会调解的,消费者协会要及时告知消费者采取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二)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可直接派人调查调解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查调解。
  须经技术鉴定才能判明责任的,应当提请有关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务请鉴定部门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鉴定所依据的标准适用性,除特殊要求外,应由鉴定部门负责。鉴定所需的费用由鉴定结论的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 对涉及面广、危及广大消费者权益和情节严重而又久拖不决的重大投诉,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开揭露、批评,并根据《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九)款规定,支持消费者向法院起诉。
  (四) 投诉处理结果或给被投诉方解决投诉的限期要告诉消费者。
  对协商解决不了的投诉,可建议消费者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五) 对被投诉方已答复解决而消费者在超过限期后又不再继续投诉的,或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视为结案。
  (六) 对结案的投诉,应制作调解书。

第四章 受理投诉的管辖

  第十条 省消费者协会和地、州、市消费者协会重点做好受理投诉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受理本地域内的重大、典型投诉及从下级消费者协会逐级上报来的涉及面广、有地域限制或具有普遍性的疑难问题投诉;对一般投诉,转被投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县级以下消费者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县级消费者协会和县级以下消费者组织受理:
  (一) 直接收到的消费者投诉;
  (二) 上级消费者协会按地域管辖转来的一般投诉;
  (三) 外县(市、特区、区)消费者协会要求协助受理的投诉;
  (四) 受理本地消费者的投诉,被投诉方是外地的,受理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应当直接与外地的被投诉方联系处理。解决有困难的,可函请被投诉方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协助处理;
  (五) 对于本级消费者协会难以解决的投诉,可逐级报请上级消费者协会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 港、澳地区、台湾省及外国消费者对国内工商企业的投诉,投诉到哪个消费者协会,就由哪个消费者协会受理。需要其他消费者协会协助解决的,由受理消费者协会直接联系。处理结果由受理消费者协会负责答复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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